&ldquo三重大&rdquo,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的文章16篇 ,欢迎品鉴!
第1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是加强对党政正职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党内民主,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暴露出权力运行的监督还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主要表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少数党政正职民主意识淡薄,集体决策难以落实。权力必须接受监督,这是权力的应有之义。但现实中,少数党政正职民主法治意识不强,专权集权思想严重,习惯了管理他人,不习惯在监督下用权,对来自各方面的监督有天然的抵触情绪。对上级的监督,认为是有意找“茬子”;对身边和下属的监督,认为不服从领导是拆台,把不同意见看成是“杂音”,有的甚至还对有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在这种心态支配下,某些党政正职往往大权独揽,以“老大”自居,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置若罔闻。有的以决策的事项情况紧急为由,不事先通知班子成员而搞临时动议。有的党政正职虽然表面上按集体决策的程序进行,但暗地里搞事先打招呼、递条子,使得党政正职的真实意图在开会前大家都心知肚明,导致党政正职的“末位表态”变成下最终“结论”,集体决策流于形式。
二是集体决策制度规定过于笼统,实践运用难以操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能否真正执行到位,其制度本身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极其重要。湖南省纪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县市区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决策事项和程序必须事先设定”。省委下发的《加强对市州和省直厅局级党政正职监督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则规定:“厅局级党政领导班子应明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内容和决策程序”。这两条规定都存在过于笼统抽象的问题,对“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决策的原则、决策的程序、决策的执行和监督以及责任追究等都没有明确,“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实践中很难操作。
三是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因素制约,制度实效不尽人意。“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的设计,目的是加强对党政正职的监督,防止个人说了算。但由于现行监督体制机制固有的弊端,“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的效果并不理想。一方面,从干部管理权限上看,现行的体制是县区委书记、县区长的管理权限在省里,导致市级监督机关对县区党政正职的监督在客观上形成空档,导致监督缺位,而县级监督机关更加有心无力。另一方面,从纪检监察机关自身来看,虽然按规定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但由于在人、财、物、事等各个方面对同级党委和政府具有天然的依赖性,行使监督权时更多地要看同级党委和政府“一把手”的脸色,这无形中大大弱化了监督主体自身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有些班子成员虽有不同意见,但因担心与“一把手”处理不好关系或被扣上“不服从领导”、“闹不团结”的帽子,而不敢发表意见,明哲保身,在这种情况下,班子内部的互相监督形同虚设或名存实亡。在这种体制下,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有权威,但因地域差距,监督不易到位;同级监督较便利,却因处于被领导地位,缺乏监督权威。形成了“看得见、管不着”和“管得着、看不见”的两难局面。
针对上述问题,要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制度落到实处,必须在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要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党政正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思想认识的深度决定接受监督的态度。首先,要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要使党政正职自觉做到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和程序,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安排使用等,必须坚持事先调查论证、会上集体讨论、党政正职末位表态等规定,决不能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其次,要加强党政正职接受监督意识的教育。通过正面教育激励和反面典型警示,使他们牢固树立起正确的政绩观、利益观和事业观,把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各方面的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而不是把监督看成是对自己的束缚,做一个自觉带头接受监督的领导者。再次,要加强对监督者自身的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的教育,增强他们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在思想上树立起勇于监督、善于监督、积极监督、主动监督的思想观念。
二要理顺体制机制,形成对党政正职贯彻执行制度的监督合力。一是改革现行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即明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管理为主,并对派出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保证纪检监察机关相对独立的主体地位。同时,建立与此相配套的激励和保障机制,解决广大纪检监察干部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放手干事,全身心地投入到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中去。二是要强化组织监督。要强化监督管理意识,纠正重选拔任用、轻任后监督的思想。要定期听取各级党政正职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该制度运行的效果和不足。同时,要加强执纪执法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加强各级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对党政正职的监督管理。三是要强化群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党政正职贯彻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等制度的好坏、效果如何,最终要让群众来评价检验。因此,要进一步抓好党务、政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凡是与群众切实利益相关的事,一律实行公开。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吸收群众有序参与“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中来,真正使决策让群众放心满意。
三要健全配套制度,增强“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力。坚持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与整体工作切实结合起来,体现其权威性和约束力,要在保障和约束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形成连锁互控、切实可行的落实保障和约束机制。一是定期报告制度。实行“三重一大”制度定期汇报和落实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定期向党委组织、纪委部门报告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并对所属单位执行制度情况负总责;领导班子中的一把手是执行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抓好集体决策的组织实施;班子其他成员分工负责,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二是监督检查机制。各级纪委、组织部门作为制度落实的监督主体,要把督促检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班子、干部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每年都要对基层班子落实制度情况科学考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促进落实。三是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领导班子中,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决策失误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第2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须提交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策的事项,应召开全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三)学校办学思路、办学理念、办学规模,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就业工作政策等;
(四)学校发展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年度党委工作要点以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订和调整;
(五)学校重要规章制度;
(六)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七)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情况;
(九)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等。主要包括:
(一)干部的任免、党政纪处分;
(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以及党派组织、人民团体负责人的推荐安排;
(三)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四)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
(五)校内二级、三级教授的聘任,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遴选;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建设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含合作办学、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三)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
(四)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等);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5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
(二)50万元以上预算内结余资金的使用;
(三)10万元以上对外重大捐赠;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应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华北科技学院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进行。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须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提任科级以上干部或转任重要岗位处级干部,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论证,提交论证报告。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做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讨论决定学校干部任免事项,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校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教代会代表等可按规定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明确,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校党委全委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常委会组织实施;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校党委办公室、行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和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
第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按相关规定反映意见。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事项;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及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相关规定,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政治影响,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积极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十七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明确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华北科技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6〕20号)自行废止,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3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推进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基本原则
1. 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 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6 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 61 号)、《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苏组通〔2015〕99 号),公办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3.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二、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决策的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 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3. 学校发展、校园建设、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及其国际交流合作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 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5. 学校教学、科研、校企合作、社会服务、人事管理、学生管理、学位管理、财务与资产管理、对外交流、后勤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6. 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
废除;
7.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8. 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
事项;
9. 教职工职称评审、住房、医疗、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惩,以及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10. 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11. 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2.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13.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
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教职工的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2.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4.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5.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6.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
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 国家、省、市、县(市、区)、乡镇重点建设项目;
2. 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3. 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4. 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5. 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
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 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 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3. 重大捐赠;
4. 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5.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和规则
(一)决策前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组织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或监督机构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二)决策中
1.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组织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或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列席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4.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5. “三重一大”决策参与人应当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参加决策会议人员要按照通知准时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持人请假,不得无故缺席。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不得向外
界透露讨论过程。
(三)决策后
1. “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校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对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对中小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报告。
2.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切实强化“三重一大”决策的制度保障
(一)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各级党委教育工委要定期听取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报告。学校应按隶属关系、分年度向各级党委教育工委报送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工作总结。学校党组织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督查考评制度。各级党委教育工委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组织部门,加强对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学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各市、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学校(含市县属高校)认真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根据管理权限履行备案手续。各市、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实施意见和各省属高校、厅直管中专校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民办学校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4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根据《关于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公司党委、纪委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对公司“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按照检查提纲组织专人进行对照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高度重视,狠抓组织领导
接到文件后,公司党委、纪委高度重视,立即通过文件传阅、党政联席会议等形式进行了传达学习,并对公司“三重一大”自查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一)强化组织机构。公司成立了纪委书记任组长,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纪检监察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活动,并就相关内容进行督促指导。
(二)强化协调督导。在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公司召开了执行情况自查工作协调会部署开展自查工作。办公室成员多次赴有关职能部门、基层单位进行调研检查和了解情况,通过深入细致地自查摸底,全面、准确地掌握了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具体执行及落实情况。
(三)强化措施落实。为切实将公司建章立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公司纪检监察办公室将根据自查摸底的情况,特别是针对查找出的问题和不足,组织有关职能部门结合公司实际,继续完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构建长效机制。
二、全面梳理,狠抓制度建设
结合自查情况来看,我公司已于20xx年制定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xx项重大决策事项、xx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和7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明确了无论金额大小都要按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进一步明确了xx项界定。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颁布后,为了便于操作、实施,公司还于20xx年印发了三重一大决策流程等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体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围绕着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重大问题、重大项目科学决策等事项,制定了公司《投资管理实施细则》、《中长期发展规划管理办法》、《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重要干部任免方面。从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角度出发,制定、完善了《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分支机构当地雇员招聘管理指导意见》等多项规章制度。
(三)重要项目安排方面。根据公司近年来承担的各类仓储建设项目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招投标行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相继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细则》、《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集中采购工作办法》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从确保公司资金使用安全和规范的角度出发,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应收款项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狠抓贯彻落实
公司领导班子对关系到企业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能够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决策方式,议事规则,通过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等,在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决策;对涉及职工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问题决策,都做到了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或征求工会意见;对研究确定的重大问题按照周密部署、统筹安排、责任明确的原则,抓好落实。20xx至今,公司共召开经理办公会、党委会、党政联席会、专题项目分析会等xx余次。
(一)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公司所有投资项目均按投资管理办法和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在编制公司发展规划、年度框架投资计划等项目上均在开展了可行性研究并获得批准后,按程序报批获得了国家主管部门核准批复,相关过程记录和存档资料完备。
(二)重要干部任免方面。公司严格遵照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总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建立规范了我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在干部选拔中坚持工作原则、严格任用条件、规范任用程序、严肃工作纪律,选拔过程坚持集体决策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了公司重要干部选任工作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20xx年以来组织完成重大人事任免事项xx人次,选拔出的领导干部为公司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重要项目安排方面。公司所有已建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都严格按照公司制度执行。招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健全招标领导组织机构,明确招标管理权限,严格执行招标制度,充分利用物资采购中心的招标平台组织进行。物资采购上实行一类物资集中,二类物资监督,三类物资备案的方式组织进行,并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统分结合。通过这些方式,达到了规格统一、规模采购、规范运作、保证质量、降低成本的目标。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境内资金方面,严格按照总公司“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进行集中管理。境外资金方面,遵照公司要求由xx公司通过xx银行、xx银行实行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境内、外非指定银行账户实行限额管理,其中境内户口每日余额不超过xx万元,境外户口每日余额不xx万美元。对于重大项目资金使用及经营性资金调动方面,均经有关程序审批后,严格按照授权管理制度执行。通过合理、有效的利用资金,控制风险,保证“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
(五)大力加强“三重一大”风险识别和监督检查。持续建立完善公司“三重一大”决策流程、惩防体系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流程,建立健全联合监督检查体制机制,公司风险控制、人力资源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据相关监督规定,通过领导班子述职议廉、民主生活会、党风廉政建设问卷调查、干部考核、专项检查、内部审计等多种方式,对“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了制度执行有力、落实到位。
四、监督检查,狠抓责任追究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坚持带头执行,从不擅自改变集体
决策,并加强对基层单位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确保有效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坚持由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为“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公司党委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作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根本性制度,严格贯彻执行,有效地避免了在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上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二)严格监督检查。在基层单位年度业绩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公司党委把是否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对班子及成员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纳入考核体系,促进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接受群众监督。公司设置了举报邮箱和电话,并建立了信访举报记录;所有新任职干部面向公司干部职工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等,确保公司“三重一大”行为置于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之中。
五、加以改进,狠抓总结提高
通过本次自查活动,公司广大干部职工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是认可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的确定还有待进一步的科学规范;执行“三重一大”制度过程中,群众的监督方式和监督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等。今后工作中,公司将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自觉接受上级纪委的监督和指导、自觉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审查、加强对基层单位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司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及配套相关规定,扎实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第5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镇纪委《安委2012(5号文)》文件精神,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推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提高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结合本园实际,就本园实施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管理特制定以下方案,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1、认真执行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2、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幼教sMtxjs.com),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二、三重一大的事项
须经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幼儿园管理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制订及修改等重要问题;
2、园内机构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廉政建设、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3、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教职工考核、各类先进评选、教职工职称评定、教职工福利、经费预决算报告等。
(二)重要干部任免:
⒈须经教育局、镇教委批准备案的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2、学校干部的考核、奖励、分配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校园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2、幼儿园基建维修项目;
3、幼儿园经费年度预算方案和结算情况;
4、幼儿园资产置换等。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5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30000元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决策形式
幼儿园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园务会议
,实行园长负责制,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决策重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1、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
2、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
(三)会上集体决策
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幼儿教育m.smTxjs.com),做到:
1、召开园务会议,经集体讨论后,园长负责最终作出决策。
2、对涉及园内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审议。
3、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4、如果园务会议认识不能统一,意见有分歧,可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作出决策。
5、凡涉及“三重一大”的行政会议,必须有详实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存档备查。
(四)会后执行决策
决策形成之后做到:
1、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2、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园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园务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⒊对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
五、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各条线严格执行,及时向园务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实施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工会对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幼教sMtxjs.com),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必要时可向局、镇纪委和组织科报告。
六、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园党政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2、擅自泄露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3、因上报不实情况或漏报、瞒报,影响园务会议作正确决策的;
4、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5、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
1、情节轻微的
,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三)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
1、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
2、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
3、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七、其他
1、本实施方案由黄渡幼儿园党支部纪检委员负责解释。
2、本方案在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支部大会上报告(闪亮儿童网www.Smtxjs.com),自即日起试行。中共嘉定区黄渡幼儿园党支部
第6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Xx公司纪委根据市纪委和xx集团纪委要求,对关于“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有关文件进行了学习。公司领导高度重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制定了《关于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安排意见》,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并提出了整改措施,总体情况如下:
一、学习情况
关于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有关文件,xx公司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学习,认真加以贯彻落实。
公司制定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安排意见》。意见分三个阶段:集中学习、对照自查、整改总结。
利用中心组学习,集中学习了《意见》精神。认真传达了“三重一大”事项的若干规定,使领导干部深入领会“三重一大”的主要精神,切实提高对“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下一步贯彻执行好“三重一大”工作打下了比较好的基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了热烈地讨论,明确了“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为了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
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机制;强化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同时也为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证。大家认识到只有严格执行公司议事制度和规范执行民主决策程序,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
《廉政简报》刊发了“三重一大”主要范围,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三重一大”内容。
2010年11月11日,河北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我公司又积极组织学习,领会精神,明确了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并通过整顿取得明显效果。
领导班子成员着重在提高认识、领会精神、把握精髓上下功夫,除集中学习外,班子成员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同时做好学习笔记。根据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分析公司在“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现状及落实情况
1、公司建立和完善了相关制度规定。将“三重一大”与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对涉及xx公司重大事项以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坚持集体领导、集体决策,完善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促进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为此,制定了《中共xx公司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在党风廉政方面,制定了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提出了诺
廉、述廉、评廉、考廉和廉政谈话等规定。在干部管理方面,修定完善了关于加强干部管理的措施和办法。在企业管理方面。修定完善了工资、奖金管理办法,以及财务、劳资、物资、设备等管理办法和措施。
制定了《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对“三重一大”的范围,集体讨论的基本形式、基本程序、基本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凡涉及到“三重一大”的项目均按照严格的程序执行,都经过了民主酝酿,集体讨论;所有“三重一大”事务及其处理都符合国家政策,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对需要通报的,都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员工进行了通报;对需要职代会审议的事项都提请职代会审议。
对所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公司党委会议题凡属“三重一大”内容的,能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实施办法进行讨论;能够进行可行性研究、廉政风险评估、重大事项决策时能发挥民主征求各方意见,参加讨论的人员都事先了解了相关信息;集体研究决策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会议表决前都进行充分的讨论,最后形成决议;决策过程有记录,有备案。从未发生决策重大失误的事件。
三、存在的不足
经过认真检查分析,我公司在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方面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相关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
2、“三重一大”涉及事项决策前还要进一步充分酝酿论证;
3、“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相关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
四、整改措施
我们针对存在的不足,在进行认真分析和梳理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认真进行整改。
1、广泛宣传,进一步提高“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和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
2、进一步建立、健全“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各相关制度,保证制度的完整性;
3、建立、健全“三重一大”制度执行监督制度,紧密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合公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督查,采用多种形式,不定期地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取得的效果
通过自查,一是意识进一步深化;二是所有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都严格按制度规定进行;三是“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质量和效果都取得明显提高。
第7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按照《关于开展对“三重一大”贯彻落实情况检查的通知》(都纪发[2009]7号)精神,我办党组对此项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安排部署,对涉及“三重一大”的工作实施情况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了对照检查,经过自查,我办今年以来按照规定,严格落实,没有违反规定和制度的事件发生。现总结报告如下:
一、健全了办机关“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
(一)凡“三重一大”事项都要经过领导集体内部讨论决定,讨论中要报请市纪工委局参加并进行审议,组织落实过程中要争取纪检监察的监督,办结最终结果向市纪工委局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前,应由牵头科室负责人准备相关资料报主管领导,主管领导负责在集体会议上通报,与会人员逐一表态,提出明确意见。
(三)机关领导集体会议分党组会议和行政办公会议。由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由行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要经过与会人员的充分讨论研究后做出决定,会议记录由综合科负责。
(四)移民办主任是“三重一大”监督管理制度的总负责人,副主任对各自分管科室的“三重一大”事项负责。
(五)“三重一大”事项的相关资料要接受上级组织和干部职工的监督。
二、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工作程序
凡涉及“三重一大”工作,办党组都采取了征求意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召开党组会研究决策、并送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
三、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工作制度
今年以来,凡涉及我办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重要项目、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均严格按照制度办事,包括所涉及的以下相关工作:
1、机关人员抽调社区、市上相关部门工作事宜;
2、解决移民上访中重要事项处理的决定;
3、划拨给乡镇项目扶持资金、思想汇报专题部门基础设施费的决定。
第8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一、“三重一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在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对制度内涵的理解不深入。有些单位对实行“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不少人将“三重一大”制度简单理解为一种单纯的集体决策行为,即将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建设和大额资金使用交归集体讨论,而没有认识到“三重一大”制度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公开性、科学性、制度性,在于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筑牢反腐防线的重要保障。
(二)对具体事项的界定不清晰。有些单位领导班子对于哪些具体事项属于“三重一大”范畴还不能准确区分到位,对需要集体决策的内容、范围、权限、项目安排、资金的性质和数量以及重要岗位的界定等不够明确和清楚。因此,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会议成效也将打“折扣”。一些可以不上会研究由个人决定的事情却上了会,挤占决策层的时间精力,降低了决策效率,也为推卸责任提供了借口。
(三)出台制度内容的操作性不高。一是部分单位对“三重一大”制度内容只做了原则性、概括性、粗线条界定,细化、量化不够,“三重一大”事项范围不明确。二是个别单位对决策形式、程序、规则以及决议的方式执行不严,议事规程的设计缺乏规范性文件作为指导,导致操作过程中随意性、盲目性较大。三是在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过程中,乡镇站在全镇的角度制定了相应的意见和办法,同时也需要各村级组织结合本村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标准和细则,但实际调查却发现,村级组织制定的“三重一大”相关规章制度基本是照抄、照搬上一级规章制度,缺少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本级实施规范,使制度成了“说在嘴上,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形式化制度。
(四)议题事项的透明度不够。有些上会研究的“三重一大”议题仅局限于决策环节,决策是否执行、如何执行、执行效果等情况,很少在事后对决策执行的情况在会上进行反馈和通报。此外,一些“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执行过程中会发生调整变更现象,而调整变更的集体决策过程往往容易被忽视或漠视,从而导致集体决策的要求未能贯穿“三重一大”事项的始终。例如:某村停车场经营权的发包,最初村委会严格能够按照“四议两公开”要求实施公开招投标,后因停车场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承包商以要完善相关基础设施为由向村委会提出增加承包年限,村委会干部在未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情况下擅自作出决定,导致群众反映强烈。
(五)对制度执行的力度待提升。此问题在村一级的体现较为明显。从近年来的信访问题来看,在农村“三资”管理方面,特别是在资产、资源处置方面尤为突出,映射出部分村在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方面不够严谨、不够深入,同时也体现部分村干部存在私心,为了个人利益不按制度办事的行为。例如:某村为解决办公场所隔热问题需在楼顶加盖隔热设施,涉及“大额资金使用”问题,但村委开几个干部会议就决定实施了,没有执行好“三重一大”制度和“四议两公开”要求,导致群众意见大。
(六)对制度落实的监督待加强。一是部分单位在决策实施过程中没有委派有关部门进行监督,导致实施过程的监督不到位。二是群众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结果的认可程度是决策效果的重要评审依据,群众监督也是“三重一大”制度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然而多数群众除与自身利益切实相关的事项外,对参与“三重一大”决策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很少参与。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以上所出现的问题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对制度理解不透彻。中央、省、市、县均有一系列对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文件,各单位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但由于宣传方式、宣传力度、广度及深度等原因,仍有不少群众甚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镇村干部对“三重一大”相关政策是只识其名、不知其意,对政策尚且一知半解,更不用说在参与监督方面可以发挥多大作用。
(二)思想认识不到位导致制度执行难。“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既然成为了写在纸上,形成文件的东西,就要自上而下地坚决执行,而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但在实践中,由于领导班子及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从而导致决策缺项,缺少环节等问题。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的副职认为决策是主要领导的事情,和自己无关,在参与决策时怕发表意见会使主要领导对自己有看法,怕承担责任,于是就可能出现“跟着举手”的情况,使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得不到保证,制度的执行也打了折扣。
(三)出台制度未结合实际导致操作性降低。一是个别机关单位未吃透“三重一大”制度精神,未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制度,只是简单的将上级制度“生搬硬套”,导致操作性不强。二是村级组织多数工作是在镇级指导下完成,导致一些村在执行本级“三重一大”制度时也按照固化的镇级指挥、村级办事思维开展,没有充分发挥本地村干部更熟悉本村实际的主观能动性,未能将差异化融入到本村“三重一大”体系,细化成符合本村实际的运行机制,导致“三重一大”制度到了村级操作性有所降低。
(四)决策运行透明度不高导致监督难。一是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哪些必须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以何种形式公开,决策实施如何公开等没有很具体、详细的制度规定,导致群众难以监督。二是乡镇纪委由于人、财、物等各个方面受同级党委、政府的制约,在对本地本部门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方面的监督作用也大打折扣。
(五)群众文化素质不高导致参与度不高。文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对政策理解的深浅,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文化素质较高的青壮年大多外出务工,留守在家的多以文化素质相对不高的老人、儿童为主,留守人员文化层次低也是导致群众参与监督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
三、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三重一大”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逼着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予以破解:
(一)加强宣传教育。一是要加大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教育。通过组织中心组学习、座谈交流等形式,提高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决策意识,对“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事先调查论证、会上集体讨论、党政正职末位表态等规定。二是要加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经常性的开展正面示范教育和反面警示教育,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增强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三是要加大对“三重一大”制度的学习宣传。通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专项培训等方式分析和解读“三重一大”制度的相关政策,使领导干部深入领会“三重一大”主要精神,切实提高对“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各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完善制度内容。一是要细化具体内容。要求各单位(包括村一级)要结合单位实际和发展要求,补充和完善现行“三重一大”制度上的疏漏和不足,细化“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流程,既要有实体性问题,也要包括程序性问题,将笼统的制度进一步细化为可操作的制度,对集体讨论的方式、步骤、议程、时限等要细化、量化.既保证决策权力受到制约,又保护和调动决策者的工作积极性,兼顾民主和效率。二是要严格决策程序。要完善集体决策酝酿、决策形成和决策执行程序。在决策酝酿环节,由职能科室或某位领导提出议题,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和考察,提出或制定可行性方案,经决策咨询、领导沟通、会前告知等程序,最后开会集体决策。形成决策时,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态及说明理由,并形成会议记录。经集体决策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
(三)健全纠错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纠正决策失误的工作机制。决策实施过程中,如果外部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由于决策本身的失误,原定决策方案已明显脱离实际,甚至危及决策目标的实现时,就必须对原有方案进行根本性的修正。方案的执行者要将信息及时进行反馈,决策人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形成再决策、再执行的循环过程,不断纠偏纠错,拾遗补缺,形成完整的程序链,确保决策的正确性与科学性,削减风险,弥补损失。二是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机制。在决策出现失误时,要能找到责任人员。要明确决策失误者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处罚措施,通过对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警示教育作用促使决策人员提高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方法,在后续的决策中减少失误。对于发现决策失误仍不及时纠正的,要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强化监督检查。一是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监督作用。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作为“三重一大”制度落实的监督主体,要把督促检查“三重一大”制度落实情况作为考核班子、干部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年度考核等途径,不断深化对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检查。审计、财务等部门,也要以“积极参与,源头控制”为工作思路,做好对“三重一大”事项制度落实的全过程监督。二是要加强信息公开,实行“阳光操作”。把公开贯穿于“三重一大”决策全过程,对决策事项、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结果都要公开,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群众参与监督的知情权,并将群众满意度作为决策的重要评审依据。
(五)严肃追究问责。一是要加大查办案件力度,坚决惩处“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的腐败现象。对于领导班子中,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要坚持“一案双查”。领导班子决策上涉嫌违纪违法的,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9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学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
3.学院发展、校园建设、专业与人才队伍建设等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4.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5.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6.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7.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8.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院级以上重大表彰,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处理;
10.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四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中层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人员的任免、党纪政纪处分;
2.推荐院级后备干部和市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3.学院校办产业相关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人选的确定;
4.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国家级、省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3.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修缮项目;
5.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六条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学院大额度资金调动和运作;
2.未列入年度预算,单项在20万元以上款项支出;
3.招标项目需要变更和追加资金10%以上的;
4.5000元以上捐赠;
5.其他大额度资金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集体决策机制。学院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是学院集体决策机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八条民主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应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采取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
第十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实行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实行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实行决策执行报告制度和督查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重要内容。学院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对党委、行政的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四条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不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单位)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各系(部)、资产经营公司按照本办法,制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并报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6年4月19日起执行。
第10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是指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审批学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
(四)研究决定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向重庆市推荐市级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
(五)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依照《重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11〕42号)规定的程序处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审定学校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定学校在国内国(境)外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含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审批学校对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资项目。
(四)审批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财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重大校[2006]274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0万元至30万元,由校长审定;3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学校的重大捐赠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接受的社会捐赠(赞助),遵照《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重大校[2008]78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八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三)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
(一)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
(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十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研究讨论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等的申报。
(二)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
(四)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
(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2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2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庆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定》(重大委〔2009〕61号)、《重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办〔2009〕33号)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29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重庆大学关于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委〔2001〕30号)、《重庆大学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2011〕2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 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各学部、二级党组织、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重庆大学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定的规定(试行)》(重大委[2004]14号)废止。
第11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为了促进学校整体工作持续、稳步、和谐发展,集思广益,科学决策,深化创新思路,进一步发挥校长负责制下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提高学校管理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的水平,保证学校教学质量和效益的提高,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
1、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3、校内机构的增设和撤并、重大改革措施及规章制度;
4、师资队伍的培训、进修方案或制度;
5、教职工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和使用情况;
6、教职工年度考核情况;
7、教职工职称评定;
8、评优、评先工作;
9、分配方案的制订或调整;
10、人事安排;
11、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报告;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2、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选拔与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年度基建、维修项目的立项;
2、年度设施设备的采购和更新;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1000元以上单件物品的采购;
2、10000元以上基建和维修项目;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务会议,实行校长负责制,坚持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二)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的校务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
三、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一)事先个别酝酿
做到:(1)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在学校领导成员之间先进行个别酝酿,充分交换意见,提出解决学校重大问题的初步意见。(2)领导成员分别进一步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加强调查研究,为充分讨论作准备。
(二)会前调查研究
重大问题决策在听取意见时实行先党内后党外,先行政后群众的原则,做到:
(1)组织党员在支部会议上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2)在行政会议上进行讨论充分听取中层行政班子成员的意见。
(3)在充分讨论的民主基础上学校领导进行研究,统一思想,形成主导性意见,提交校务会议。
(三)会上充分讨论
在充分听取了意见并形成主导性意见之后,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到:(1)召开校务会议讨论,经集体讨论后,校长负责,最终作出决策。(2)对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3)对每一项重大问题在作出决策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操作程序。
(四)会后各司其职。
决策形成之后做到:
(l)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及时将决策的内容和实施的方案向党内外群众通报反馈或公示。
(2)校长负责具体实施,党组织保证监督实施,工会民主管理监督实施,即校长是第一负责人,党政工通力合作。
本制度自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切实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常委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委员会执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二、事项范围
须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1.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中央、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事项;
2.党的建设相关重要事项;
3.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4.教育机构设置与调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5.其他应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局党委会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
2.需要以局党委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局党委会讨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3.校级党政正职干部的考核等次、奖励及分配方案的确定;
4.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教育资源布局和调整等;
2.教育资产的使用、置换、变更等重大事项;
3.学校新建项目、大修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等;
4.合作办学、资源引进或投资合作的重大事项;
5.其他应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教育经费财政年初预算、调整预算及决算情况;
2.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超过50万以上的投资项目、采购项目及资金支出的重要事项,及追加投资额超过预算额10%以上的重大项目;
3.其他应当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党委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并进行风险评估,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局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履行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拟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征求局纪委意见,并保证局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需要以局党委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局党委会讨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副处级后备干部的确定,校级党政正职干部的考核等次、奖励及分配方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并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同意的基础上,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讨论事项逐个发表意见。在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委员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讨论意见和局党委会的表决意见、理由等情况,应如实、具体记录。局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3.“三重一大”事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党政领导班子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政领导班子会酝酿、局党委讨论决策后,由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政领导班子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原来集体决策的,应由局党委会重新讨论后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党委应定期向区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教育系统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局纪委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办公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向局党委会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必要时可向区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
(四)局党委会应督促教育系统所属各单位严格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局党群科、监察室协助局党委加强监督检查。
五、决策备案
局办公室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存档备查。
六、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因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四)漏报、瞒报“三重一大”事项或上报不实情况,影响局党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泄露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篡改“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的;
(十)其他因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失误的。
集体决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集体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嘉教委[2016]29号)同时废止。
第13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健全学校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切实加强和完善学校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对学校,是指由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做出决定;对学院,是指由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定。
第二章 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四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研究讨论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讨论学校办学方向和方针;制订、调整学校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研究讨论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术道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审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预算执行情况与决算报告。
(五)审定学校党政机构,科研、学术机构,对外合作办学组织机构的设置、重要调整和人员编制。
(六)审定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以及人事、财经、条件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讨论津贴、待遇、医疗、住房、职称,以及校级以上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审定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校园功能划分和建设事项、校产处置和校办企业的开办和整合等。
(九)研究决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研究决定其他有关学校全局性、方向性、战略性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正副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以及重要学术组织机构领导成员的任免。
(一)审批学校正副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聘用。
(二)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三)研究决定学校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其分级聘任。
(四)研究决定向校外重要部门、单位推荐任职人选,向重庆市推荐市级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确定校级后备干部的人选。
(五)研究确定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的人选或推荐人选。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依照《重庆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重大委〔2011〕42号)规定的程序处理。
(六)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及推荐事项。
第六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一)审定学校各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定学校在国内国(境)外的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包含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审批学校对外重大合同以及投资项目。
(四)审批学校大型庆典活动。
(五)审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及设备、车辆采购等,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六)其它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一)学校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中的财务预算追加和调整方案、基建项目、维修工程、设备采购或改造项目、对外投资项目、融资项目、不可预见特殊支出项目等重要经费项目审批权限遵照《重庆大学经济责任制》(重大校[2006]274号)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学校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1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校领导审核,主管财务副校长审定;10万元至30万元,由校长审定;3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三)学校的重大捐赠项目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接受的社会捐赠(赞助),遵照《重庆大学接受社会捐赠(赞助)设立基金管理办法》(重大校[2008]78号)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第三章 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第八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有:
(一)按照学校发展规划的要求,制订学院发展规划,研究讨论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二)研究讨论学院改革发展方向等重大措施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学院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以及党务公开、院务公开等重要工作。
(三)制订学院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四)审议学院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五)制订、调整学院的各类改革方案和管理制度。
(六)研究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各类考核,科研、教学等方面的奖惩,以及学生管理、就业等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有:
(一)推荐处级后备干部人选。
(二)研究决定学院科级干部的选拔。
(三)研究讨论学院教师、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
第十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有:
(一)研究讨论学院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的申报,新专业的申报、新建硕士点和博士点、重点实验室的申报,以及招生指标等的申报。
(二)研究决定学院和外单位进行教学、科研、科技开发等方面的合作等。
(三)研究讨论学院的大型庆典活动。
(四)研究讨论学院各类建设项目。
(五)其它需要学院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 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有:
(一)学院预算内未列出具体项目的机动费用支出和列出具体项目的使用额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由集体决定;5万元以下的,由院长会同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分管负责人讨论决定。
(二)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支出项目2万元及其以下由院长审定;2万元以上由学院集体会议决定。
第四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选拔任免重要干部,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党委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庆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重庆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定》(重大委〔2009〕61号)、《重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办〔2009〕33号)执行。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三重一大”决策的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四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三重一大”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29号令《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共重庆大学委员会重庆大学关于推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重大委〔2001〕30号)、《重庆大学党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重大委〔2011〕26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应严格执行上述条款。凡“三重一大”决策的事项,由学校(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学校(院)办公室负责督办。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院)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情况,应列为校、院两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干部考察(核)、任免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十八条 校、院两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各学部、二级党组织、学校机关部处、直属单位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重庆大学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定的规定(试行)》(重大委[2004]14号)废止。
第14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ד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公司)要求,按照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切实规范×××(以下简称×××)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是指×××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章决策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等规定,由×××党委会、矿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改制重组、机构调整、兼并收购、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利益调配、质量、安全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的制(修)订与废止,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党委管理的科级干部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主要包括:科级干部的选拔任免、奖惩和后备人选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向公司推荐或直接向托管控股公司委派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科级),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生产经营、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立项和安排。主要包括投资项目,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超过×××领导人员被授权资金限额以上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和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决策程序
第八条“三重一大”事项分别以召开党委会、矿长办公会的形式,按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应事先由职能部门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充分讨论并听取各方意见。重要人事任免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并事先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事先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和风险评估,建立健全资金内控管理机制。研究决定改制和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员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通过适当形式广泛听取员工群众意见和建议。按照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法律论证管理办法规定,对应当进行法律论证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事先充分论证。
第十条决策事项应至少提前三天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第十一条决策会议符合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会、矿长办公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认可。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决策作出后,领导班子成员应贯彻×××党委、×××的意见或决定,并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应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单一部门承办工作的,按照业务分工组织实施;多个部门承办的,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六条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未作出新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党政主要领导为本实施细则的主要责任人。×××党委应加强对×××贯彻落实本实施细则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第十八条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应保密的事项外,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领导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结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工作时,应将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二十一条领导人员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应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责令清退;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ד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范围及职权分配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流程图,详见附件。
第二十三条×××所属各基层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5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第16篇: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大额资金标准
根据县纪委文件精神,我乡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现将我乡开展的“三重一大”贯彻落实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行“三重一大”情况
(一)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规定领导班子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全年共召开党委会15次,研究干部任免1次,重要事项15次,没有出现个人说了算的现象。
(二)坚持重大决策问题集中讨论,民主决策,规定凡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人事决策、工程立项目等都必须经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如地质灾害建房、计生整治等项目推进工作等事项上均经过乡党委多次研究、讨论、民主决策。乡敬老院老人宿舍招投标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的。
(三)坚持重要干部任免集体讨论,民主决策,纪委监督制度。20XX年我乡拟提拔干部,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了认真调查。事前,对所有新任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和综合评价并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新上任的干部,克勤克俭,兢兢业业,迅速适应了自己的岗位,为我乡的工作作出了新的贡献。
(四)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集体讨论,民主决策。认真落实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坚决执行重特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等项目工作制度,针对抗震救灾的工作实际完善《XX乡机关管理制度》,强化机关日常管理工作;新制定并执行了《督查通报制度》便于监督。坚持“四公开”,即公开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工作人员照片、监督电话。
20XX年至今我乡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机关采购由乡财政所统一审核,大宗采购必须由乡党委会议通过决定,非建设性项目投资2000元以上的资金支出都要经集体讨论。
二、存在的问题
1、各项制度有待完善;
2、报告制度还需加强;
3、档案的整理还需加强.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进一步促进“三重一大”制度在我乡的贯彻落实。
2、完善各项制度,保证“三重一大”事项的制度化、规范化。
3、强化监督机制。